【本網訊】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前年於佔領運動期間,涉向警察淋潑液體及拒捕,被控1項襲警及4項拒捕罪,今日裁決。曾健超被裁定1項襲警罪及2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成,另外2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則不成立,法庭押後至下星期一判刑。
案件下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案情指曾健超於2014年10月15日,在龍和道花槽向11名警員淋潑液體,及抗拒4名制服他的警員。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亞視新聞片段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全部真確,警員所拍攝的潑液體片段與亞視片段為同一事件,所有片中的男子為同一人。
裁判官指,畢警長、程警長、鄭警員是誠實的證人,證供堅定,沒有誇張及出錯。而就辯方針對證人在動作描述的差異,裁判官認為是可以接納。至於另兩項拒捕罪,裁判官認為曾健超在抗拒期間,曾經被噴中胡椒噴霧,難以確定其反抗是否受到胡椒噴霧的影響,或屬於自然反抗,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該兩項罪名不成立。
曾健超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但會尊重法庭裁決,又會與法律團隊研究是否上訴。現階段他會專注預備為即將開審的「七警案」作證,希望協助法庭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