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繼續審理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等四人的上訴,郭炳江一方指,郭炳江被裁定的一項串謀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根據普通法檢控,控方必須證明該公職人員作出嚴重違反職責及損害公眾利益的「特定行為」,但控方一直只強調,只要許仕仁有優待或傾向優待郭炳江或新地就有罪。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若只着眼要有「特定行為」,是否好像政務司司長這類高官收取過百萬款項後,同意有需要時提供協助,只要未有明確行為都不算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郭炳江一方指,官員行為可以涉及不同範疇,要確定官員收錢後的行為涉及公眾利益,根據案例要有明確濫權行為才能定罪。
郭炳江律師質疑原審無證據許優待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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