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貨車司機於2014年2月21日將其輕型貨車停泊於荃灣川龍街路邊後落貨,其間貨車左邊車門打開,案中被告羅逸庭當時途經現場,對方以為羅偷走手機,將他截停及並報警。警方於羅身上未有發現手機,惟羅仍被控「干預」汽車罪,沒有律師代表的他最終被裁定罪成,判監六周,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羅其後上訴失敗,需即時服刑。2015年4月,羅服刑完畢後,得到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義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定義控罪中「干預」一詞。終審法院頒下判詞,指羅於案中沒有對汽車造成任何改變或損害,且有可能出於好心替原告關上車門,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控罪,律政司需向羅支付1.4萬訟費。
2015.10.26
法官歎未定義干預令事主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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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男獄後上訴得直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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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2
服刑完畢 男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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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上訴失敗 男即時入獄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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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
男被判囚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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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男被控干預汽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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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替貨車關門 男涉偷手機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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