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航空公司2014年3月8日一班由吉隆坡飛北京的編號MH370客機,在航程途中與大馬航空交通管制塔失去聯絡,機上有一名香港人,惟一直未有發現飛機殘骸,機上239人仍下落不明,猶如人間蒸發,普遍估計已經全部罹難。事發後,各國加入搜救行列,除了馬來西亞、中國、越南,還包括美國、澳洲、英國等。由於客機失蹤前未有發出任何緊急和求救訊號,失蹤後機上的黑盒亦沒有發出訊號顯示墜機位置,令整件客機失蹤事件更加撲朔迷離,網上謠言滿天飛,而大馬當局「擠牙膏式」地發放資訊,亦遭乘客家屬炮轟,質疑是否刻意隱瞞內情。當中有兩名伊朗乘客持假護照登機,正機師是馬來西亞前副首相、國會反對黨領袖安華的支持者,更惹起恐怖襲擊、被人蓄意劫機等疑雲,後來證實該機師是安華的遠親。經過一年多的搜索無果,相信機上乘客生還機會微乎其微,2015年1月29日,馬來西亞民航局正式宣布馬航MH370航班已確認失事,並推定機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機組人員全部罹難。
澳洲、馬來西亞和中國等多國組成的搜索隊伍,基於人道立場,這天後仍繼續搜索,截至2016年3月,已在南印度洋完成12萬平方公里、約3/4範圍的搜尋工作。主導搜索行動的澳洲交通安全局局長多蘭認為,客機仍有機會位於仍未搜索的3萬平方公里海域內。
但正在同一時間即2016年3月8日,對失蹤乘客家屬,又是另一個關卡,依據國際空難索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99年通過的《蒙特利爾公約》,設定了訴訟時效,對於中國和馬來西亞兩個《公約》當事國,規定了訴訟時效。第35條規定:「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兩年內未提起訴訟的,喪失對扣害賠償的權利。」具體放在MH370個案,因航班沒有實際到達,應根據第二個時間計算,即2014年3月8日。《公約》也規定,有關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確定。另外據《公約》,受害者每名直系親屬可要求最高113100特別提款權(SDR)的賠償。SDR是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多國貨幣價值所定,定期改動,113100SDR在2016年上旬約合157209(約122.6萬港元)。
2017年1月17日,失蹤近3年的馬航客機MH370,中國、馬來西亞及澳洲宣布暫停搜索行動。
時 間 | 事 件 |
2014年3月8日 00:41 | 從吉隆坡起飛 |
2014年3月8日 01:30 | 最後在民航雷達出現的位置及時間(雷州半島以南) |
2014年3月8日 02:15 | 最後在軍事雷達出現位置及時間(東印度洋) |
2014年3月 | 開始在澳洲以西蘇門塔臘以南水域搜索 |
2015年7月29日 | 襟副翼殘骸在印度洋非洲馬達加斯加島以東的留尼汪島搜獲 |
2016年3月6日 | 另一塊疑似殘骸在同上述地點尋獲 |
2016年3月2日 | 穩定器殘骸在莫桑比克海岸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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