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產案在高等法院展開第二天聆訊,長房二子霍震寰一方指出,原有的和解協議,涉及家族中多方受益人,現時絕大部分人均同意執行和解協議,故認為法庭不應為了霍震宇一個人的意願而重開案件。
就霍震宇究竟投訴霍震寰隱瞞什麼事情,代表霍震宇的資深大律師潘松輝解釋,霍震寰的說法前言不對後語,初時說霍家的一間子公司有榮有限公司,可用1元價錢,回購家族南沙發展計劃的四分一權利;其後又反口指難以保證,故希望對方能披露更詳細的資料。
不過,霍震寰一方否認曾向胞弟霍震宇隱瞞父親霍英東在南沙發展項目的四分一權益,強調長房成員曾開會討論有關事宜,當時霍震宇亦在場。
代表霍震寰的資深大律師張健利說,霍家長房成員曾於2011年5至7月期間,3次召開會議,會上已提及該項回購權,早於2007年6月已到期,又講明有榮有限公司若要行使回購權,就要償還股東貸款,霍震宇亦有出席會議,並早知此事,但他當時並未對回購權表達興趣,只關心南沙發展項目的其他投資風險。
張健利又表示,根據案例,如雙方有糾紛,可以取消和解協議,但今次霍家的和解協議,涉及多名家族成員,包括其他與指控無關人士,協議並獲得法庭確認,代表原來的訴訟已被取代,是大家的共同利益,任何一方如沒有合理理由,不能隨意反對,影響和解協議的落實,故認為法官不能依案例取消協議,反而應終止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