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壹週刊》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開始開案陳辭,指有關報道涉及產品安全,事關公眾知情權,法庭應以較寬鬆標準處理。余又指,本案追討金額之大屬罕見,且《霸王》一方應由集團內負責銷售的公司追討,但本案兩名原訴公司皆負責生產。至於涉及誹謗的法例,處理個人或公司名譽受損的事件,余指不應涵蓋某一產品蒙受聲譽受損的事宜。
主審的暫委法官陸啟康提及案例時,指記者為公眾利益而報道,法庭需予考慮,此類案件難免有所掙扎。但代表《霸王》的資深大律師鮑永年回應稱,明白傳媒有權報道,但要考慮報道資訊的正確性,法庭處理案件時標準不能太低,否則將令誹謗報道氾濫,對傳媒並非好事。
鮑又批評,《壹》在本案未做好求證及資料蒐集,而內文沒有刊登霸王的回應等,帶偏頗成分,不符負責任報道的水平。《壹》的報道出版後,可以預期報道會被轉載,而不少香港和內地傳媒確有轉載相關內容,令霸王進一步受影響。
鮑簡述《霸王》控告《壹週刊》誹謗索償6億元案追討利潤損失、應對傳媒、刊登廣告及重建形象的支出,共逾4.63 億人民幣(逾5.73 億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