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在2012年7月5日的頭條,揭發他於1986至1988年期間,向當時同為公務員曾錦文「互租」對方單位,此舉形同用以津貼補貼供樓。此時,只不過是他履新成為梁振英政府的發展局局長後的4天。麥齊光否認「呃津貼」,辯稱只是排隊買樓的時候「偶遇」曾錦文,認為對方任職公務員「信得過」才放租。
時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指,申領租金津貼,只是規定申請人不能租住自己或家人的單位,但沒有規定不可租用同事單位。但《蘋果日報》於2012年7月14日報導,指麥齊光及曾錦文二人曾經合作寫論文,二人關係非淺,質疑「偶遇」的可能性。
受事件影響,麥齊光於2012年7月12日,宣布辭任發展局局長一職,其後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廉署拘捕,成為「最短命」的局長。最終二人被指在1985年至1990年間藉互租對方單位,串謀詐騙租屋津貼共70萬元,判監8個月,緩刑兩年。
二人於2014年10月9日入稟上訴,在2014年11月15日被駁回。判辭指出,原審法官就兩人是否出錢互購物業的裁斷出錯,但不影響他作出兩人確實有金錢得益的結論,因此原審法官並無誤判,裁定麥曾兩人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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