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成員周庭及前主席林朗彥,涉及去年6月21日參與包圍灣仔警察總部,被控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三人早前先後認罪,黃之鋒被判入獄13個半月、周庭入獄10個月、林朗彥入獄7個月,各人不准緩刑。
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時指,三名被告有預謀和屬積極參與者,集結有一定規模,而示威者呼叫口號目的是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她又指出,本案比其他集結案更嚴重,必須判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
在法庭外,有人在判決後開香檳慶祝,亦有持反對意見人士爭執,警方一度警告或涉限聚令,呼籲人群散開。
律政司透過新聞稿回應案件,指本地及國際社會因應三名被告的判刑所出的評論,由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完成,現階段不會就此評論。
律政司又表示,三名被告已承認控罪,提出荒謬要求要立即釋放被告的人,非但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更顯示他們罔顧三人已然認罪的事實。
律政司指出,特區政府致力維護法治,對司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以偏概全的攻擊及毫無根據的指責,完全漠視案件的事實和情況,既不恰當也不理智。若企圖藉此等言論對司法和法律制度施加不當影響,只會徒勞無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