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在社交平台facebook撰文,指《基本法》第27條明確表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但《基本法》同時要求香港負責任,包括《基本法》第23條禁止某些行為和活動,強調「有自由也有責任,外國記者會和陳浩天不例外」。
梁振英引用《基本法》第23條的條文指以法論法,雖然「23條」還未以本地法例形式訂立,但當中的規定絕不含糊,而且是有必要。
他表示為維護國家安全,國民和居民要承擔某些責任,包括某些自由受到約束,在西方國家亦極其普遍。
較早前,香港外國記者會(FCC)邀請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在本月中演講,梁振英批評該會以象徵式收費向政府租借中環建築物作會址,邀請陳浩天到會址發表港獨言論是「諷刺」。
FCC委員會前成員、資深傳媒人Francis Moriarty在個人facebook批評梁振英的言論大錯特錯,指3年前FCC月租達55萬港元,並負責這座歷史建築的全部維修費用。他認為梁振英身為前特首,應要好好了解事實,知道兌現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