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正在考慮是否行使《社團條例》第八條賦予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他表示,已收到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報告,建議他行使《社團條例》第八條賦予保安局長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該建議是按照《社團條例》第八條第(1)(a)款,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作出,而他仍未就是否行使《社團條例》第八條的權力而作出決定。他將按法例要求給予香港民族黨21天時間作出書面申述,之後再作出決定。禁止運作的命令須刊登公報才生效。有關社團有權在刊登公報生效後的30天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上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取消或更改該命令。
李家超稱考慮禁民族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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