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因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罪成,2017年被判監20個月,另須付500萬元訟費,他早前就定罪、判刑及訟費提上訴。上訴庭宣布曾蔭權的上訴被一致裁定敗訴,維持原審罪名成立,但獲減刑,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訟費由500萬元減至100萬元。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30個月的量刑起點過高,綜合所有因素後,應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基於曾蔭權的良好品格和過往對香港的貢獻,與原審一樣扣減三分一刑期,故改判曾蔭權監禁12個月。
判詞指曾蔭權持續隱瞞與雄濤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的關係往來,當時行會正討論雄濤廣播牌照申請,曾蔭權身為特區政府首長,這是非常嚴重的行為。上訴庭稱,不相信有服務政府38年工作經驗的曾蔭權,會因大意而看漏眼。陪審團亦不接受漏報行為,曾蔭權至今未能合理地解釋為何會作出案中行為。上訴庭認為曾蔭權的行為失當危害市民對政府運作的信心,影響香港政府對外的聲譽,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曾蔭權太太曾鮑笑薇指,對判決失望及心痛,會與律師商討下一步行動。曾蔭權聽完裁決後,在等候囚車期間表示不適,由救護車送往瑪麗醫院的羈留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