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16人在佔領行動期間,違反法庭禁制令阻撓執達主任和警方清場,刑事藐視法庭罪成,案件判刑。法官判黃之鋒監禁3個月,岑敖暉被判1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罰款1萬元。其餘13人被判緩刑及罰款。被告包括9名被裁定罪成的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及麥盈湘,以及7名已認罪的被告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及司徒子朗。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表示,公民抗命的人對坐牢有充足準備,希望每位香港人能保持勇氣,保持當初雨傘運動的初心。法官判刑時指,黃之鋒案發時多次出言挑戰執行禁制令的律師及執達吏,他在現場的參與程度非常高,而當日示威者佔領旺角街道,他們的行為不能改變什麼,但影響了其他市民的日常生活,考慮到案情嚴重性及黃之鋒的參與程度,決定判監3個月。
佔旺案黃之鋒判監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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