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恒引發的立法會宣誓爭議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25日拒絕2人上訴許可申請後,今日發佈詳細判詞,指2人上訴申請雖提出具廣泛及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但終審法院為本案並無合理的可爭辯基礎,決定駁回2人上訴許可申請。梁游2人在上訴申請陳詞中就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的釋法內容提出多項疑問,包括解釋是否有追溯力等,終審法院在判詞中緩引多宗案例,指人大常委釋法內容對香港法庭具約束力,及「自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起一直以來的涵義」,即具追溯力。但終院強調,鑑於下級法庭已經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作出恰當解釋,即使不考慮人大常委的釋法內容,終審法院的決定也不受影響。
判詞中亦指,下級法院區慶祥法官已就梁游2人在2016年10月12日宣誓的行為作出事實裁定,並引述區慶祥判詞指2人「…明顯地不接受(因此拒絕)莊重地、真誠地及從實地承諾他們會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又或者是,至少他們必屬故意地遺漏(因此忽略)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