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旺角騷亂

齙牙特徵認出公大技術員罪成

公開大學技術員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及縱火兩項罪名成立,成為事件中被裁定暴動定罪第4人。

被告楊家倫(32歲)被控在旺角參與暴動,以及同日用火燒毀屬建興車行有限公司的一輛紅色的士。法官郭啟安裁定當日於豉油街發生了暴動和有人縱火,指出當晚有人在現場向警方防線拋出磚塊,涉案的士亦被波及,除左後輪胎位置被燒毀外,擋風玻璃亦被磚塊砸碎,所以案發現場毫無疑問已構成暴動及縱火,但本案重點在於途人所攝的涉案照片中,戴眼鏡的縱火男是否被告。

被告前僱主劉曉華是唯一能從照片認出被告的控方證人,但他目前灰在內地被合法拘留,所以不能作供。控方將被告近10年來從不同角度被拍攝的大量照片呈堂,顯示被告在一些重要場合會戴上眼鏡,郭官指被告有否戴眼鏡實不影響判斷,因被告齙牙特徵和面容輪廓和涉案縱火男子極為相似,故郭官認定被告便是縱火男子。

控方呈上喜靈洲暴動案案例予法庭,作判刑參考。案件押後至4月10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法官明言會判處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