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旺角騷亂

法官指逃跑是參與暴動不同意3人解釋

沈小民法官就3位被告的行為解釋裁決理由,首被告許嘉琪無攜帶專業攝影器材,不會是攝影發燒友或記者,她是正在跑動時被拘捕,顯示她就是參與暴動的一份子。次被告麥子晞辯稱只是看熱鬧,沈官表示不同意,因為旁觀者見到示威者逃跑,絕不可能跑到馬路上惹人誤會。第三被告薜達榮自辯稱見示威者逃跑,他為人身安全及避免警員誤會,所以跟隨一起逃跑,法官指此說法站不住腳,認為薜無辜,其最佳做法是挨在店舖門口或原地不動。

法官亦接納警員證供,確信名各被告都在案發時投擲玻璃樽和竹技,但他澄清,由於許嘉琪和麥子晞在馬路上被警方截獲,即使他們被指投擲雜物的證供全被剔除,仍然有足夠證據支持他們參與暴動,沒有違反控方原先的檢控立場。沈小民法官認為控方已將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證明毫無合理疑點,裁定3人暴動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