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陪審團第二天退庭商議,法官陳慶偉早上開庭解答陪審團的提問,就涉及何周禮授勳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無直接證據下,對該控罪中的其中兩項元素,即故意作為或遺漏,以及無合理辯解,應如何作出裁決以及基於什麼作出裁決。陳慶偉按陪審團要求提出日常生活例子,說一名學生按老師要求將不及格的成績表交爸爸簽名,但其實爸爸不在港,在無直接證據下,唯一合理推論是學生冒爸爸簽名,所以要判斷學生是刻意冒簽,抑或他有致電爸爸獲准代簽,這就算是合理原因。陳慶偉指出,學生知道冒簽是不對,是在沒有任何合理辯解下冒簽,而受益者正是學生,故學生於以上兩個推論的情況下亦須負上責任;但如果學生曾致電其身處外地的父親,告訴他有關自己的成績,並表明老師要求他交回成績表,其父遂着他冒簽,這情況下則構成合理辯解。陪審團要考慮曾蔭權提名何周禮授勳,是否有刻意隱瞞對方為其深圳單位裝修,抑或純粹認同何周禮對社會尤其對香港青協的貢獻。曾蔭權離開法庭時說:「可以話畀你聽我係好相信香港人」。
到晚上,法官宣布裁決,陪審團裁定曾蔭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中一項成立,一項就不成立。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由於無法達成裁決,法官宣布就此控罪解散陪審團,於2月20日再開庭。陪審團是以8比1大多數裁定曾蔭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該控罪指曾蔭權以特首身份,在行會討論及決定雄濤廣播的牌照申請時,無向行會申報或披露與雄濤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往來及商議。另外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涉及提名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指他隱瞞對方是其深圳單位的室內設計師,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感謝陪審團的貢獻,已解散他們,毋須再回到法庭,曾蔭權須於2月20日再到高等法院面對被定罪的判刑。曾蔭權是首位被定罪的前行政長官,他獲准保釋。曾蔭權被判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高可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