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法官引導陪審團時表示,辯方陳詞時曾蔭權向東海集團租單位只是一般商業交易,因單位前身是娛樂會所及不衞生,需要翻新,而租樓不需要向行會申報;又提到辯方有就控方提出的指控作出解釋,包括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是否向曾太支付35萬元,深圳單位租金和租約,租金是否市值和出入境紀錄等,提醒他們衡量辯方說法時,亦要考慮控方的講法。法官指出,本案案情直接,要求9人陪審團要謹記這宗案件是刑事檢控,舉證責任在控方,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才可以將曾蔭權定罪;又提醒陪審團經過宣誓,有責任作出真實的裁決,希望他們運用個人經驗和智慧,盡力達到一致裁決;如果不能達成一致裁決,可以接受8比1,或7比2的大多數裁決。陪審團退庭商議期間,曾蔭權獲豁免毋須在高等法院大樓內等候,辯方向法官表示,一有結果曾蔭權能在五分鐘內趕到。法官完成引導,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陪審團期間以書面向法官提問,就涉及何周禮授勳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無直接證據下如何裁決。
法官完成引導 陪審團退庭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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