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傳召廉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作供,他表示於2012年2月傳媒廣泛報道曾蔭權事件後開始調查曾蔭權,之後先後與曾太及代表曾蔭權的律師會面。控方展示曾蔭權一方於2013年8月向廉署提交的5份文件,包括2012年2月21日簽署的深圳大宅的租約和補充租約、2010年11月17日的滙款本票申請書、深圳東海集團發出的租金收據,以及2012年8月10日的中止租約協議。其後廉署與曾太會面後,曾於2013年8月30日要求曾太提供租約及租金收據,在9月份經過進一步商議,對方最後交出相關文件。根據正式租約顯示,租期為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列明租客除支付一年80萬人民幣的租金外,還須負責水電衞生費及管理費,在同日簽署的補充協議中,寫明年租80萬人民幣還包括單位的基本固定裝修,以及水電煤、電話及有線電視費用等。控方早前指曾太向東海集團存入35萬元現金,與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一張現金支票有關,辯方質疑廉署為何沒有向李國寶及其秘書取口供。余振昌說以他的經驗,一定要在警誡下會見李國寶,否則相信李國寶不會合作,又說單是會見東亞銀行其他職員已花了5個月,期間所有會面及口供都要經東亞銀行律師及法律部門過目,認為找東亞的人調查有很多關卡,於是廉署最後沒有找李國寶索取口供。控方完成傳召所有證人。
控方完成傳召所有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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