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愈來愈關注2047年地契到期的續期問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在《局長隨筆》中指出,有關2047年地契大限之說沒理據,除了基本法已表明回歸後將由特區政府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期滿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地契,行政會議也已於1997年7月公布相關的政策聲明,沒有續期權利的契約(不包括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契約),在期滿時政府可全權酌情決定續期50年而毋須補繳地價,唯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租金其後也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
陳強調市民毋須自己嚇自己,不要輕信一些關於「2047年後將自動失去業權」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