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子強案

綽號「大富豪」的張子強(1955年4月7日-1998年12月5日(一說為6日))是香港史上重大罪犯,曾策劃多宗械劫及綁架案。其中1996年到97年間,張先後綁架香港首富李嘉誠長子李澤鉅和富商郭炳湘,綁架李澤鉅所得的10.38億贖金更成為健力士世界紀錄。

「大富豪」張子強自小無心向學,終日流連街頭,家人的強硬管教令其更見反叛。張慢慢開始與黑社會分子交往,並接連因為犯下不同罪行入獄,而令他真正開始受警方重視的,則是因為懷疑涉及1990年一宗搶劫勞力士手錶案。翌年他再與同黨在啟德機場搶劫一部解款車,劫去合供約值港幣一億七千萬的現金,轟動全城。張不久被警方拘捕,並被法庭判監,但旋即上訴得值並無罪釋放。

「張子強案」則是指1998年1月,張被發現從大陸購入800多公斤炸藥,並收藏在新界北馬草壟一間石屋內,引來警方追捕,張遂與同黨逃回內地。張的犯罪集團其後在江門外海大橋收費站被大陸公安拘捕。同年11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他因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被判死刑,另因綁架罪和走私武器、彈藥罪被判無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人民幣6.621億元,翌月終審被判槍決,一代「賊王」最終伏法身亡。

事件亦引起司法界討論,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張子強是香港人,而且炸彈案的案發地點在香港,故他應該引渡回港受審,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申,張子強是犯了內地的刑法,故中國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中港兩地司法管轄權問題糾纏多年,至今中港兩地對於如何解決仍是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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