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警罪立法爭議



2017年2月,七名警察因在佔領行動期間襲擊曾健超,被判「襲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成,在區域法院被判囚兩年,不可緩刑。不過,事件並未因而落幕,七警被判監卻繼續在社會發酵,有市民支持或同情七警,亦有人認為法官判刑過重。同月,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及香港警務督察協會召開的聯合特別代表大會,邀請前線警員發表意見,會上其中一個議題是「要求就辱警罪立法」,原因是有警務人員不滿要長期忍受外界負面意見,兩會認為可討論辱警罪立法的可行性,以助警隊重建士氣及尊嚴。至3月,港區人大代表、前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在北京出席兩會會議期間表示,他支持政府訂立辱警罪,認為警務人員向來盡心盡力,只是很多市民濫用示威權力,用粗言穢語和暴力衝擊,令警員尊嚴受損、身體受傷,長此下去最終令香港治安受損。

事實上,前警務處長曾偉雄於2012年就曾經提過會考慮引入辱警罪,惟當時的保安局長李少光表示現階段無意立法,如果情況惡化,令前線警務人員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當局才會認真研究是否立法。2014年4月8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警方處理市民辱罵行為指引」,建制派議員認為香港應效法外國,正式立法訂立辱警罪,惟最終未有實行。

鑑於佔領行動過後,社會上出現嚴重撕裂,市民經常辱罵警員,將對政府施政的不滿情緒發洩到警務人員身上,不時見到警民衝突發生。2017年5月,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提出私人草案,建議就對執法人員使用、進行,以及展出侮辱性及滋擾性的言論、行為及標語等作出規管,建議初犯者可判處罰款,而重犯者及惡意觸犯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以及監禁12個月。草案已遞交律政司研究。

「辱警罪」私人條例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建議修訂公安條例,加入第17H條《侮辱執法人員罪》:

(1)任何人蓄意對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干犯以下行為

(a)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的言語;

(b)進行滋擾性或侮辱性的行為;或

(c)展示出滋擾性或侮辱性的標語,即屬犯罪。

(2)任何人干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3)任何人重犯及惡意觸犯第(1)款所訂罪行,最高可判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4)除非有關的人知道或理應知道受害人是以執法人員身份行事(視屬何情況而定),否則並不干犯本條所訂罪行。

資料來源:梁美芬議員辦事處

提出草案的議員建議在《公安條例》加入第17H條《侮辱執法人員罪》,任何人蓄意對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言語、行為或展示標語,即屬犯罪,一經簡易程序定罪,罰款2000元。重犯或惡意犯罪,可經公訴程序,最高罰款5000元,監禁一年。該草案針對的「執法人員」除了指警務人員,還包括入境署、海關、廉政公署及懲教署人員。梁美芬認為,社會近年出現仇視執法人員的情緒和個案,希望草案能還執法人員尊嚴,減少警民衝突。不過,對於以上草案,民主派議員擔心辱警罪會令警民關係更惡劣,有人質疑相關草案中的「滋擾性或侮辱性的行為」難以定義,日後市民稍為質疑警方執法的合理性,會否已經干犯辱警罪,反而會增加警民衝突的機會,令警民關係更惡劣,何況「滋擾性」或「辱罵性」的言語及行為概念模糊,恐怕若進行立法會被濫用。亦有反對聲音認為,草案只是一面倒懲罰辱警人士,與市民並不對等。

辱警罪立法能否成事仍待社會討論,惟當中涉及複雜問題,相信貿然訂立辱警罪,反與維持社會和諧、減少衝突的主觀願望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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