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表演者黃宗成,在2015年1月,未經警方准許在港鐵紅磡站出口彈結他和吹口琴,並用揚聲器擴音,被警方票控違反《簡易治罪條例》,裁定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下,在公眾街道奏玩樂器罪成,判罰1,200元。他不服並向高院提出上訴。
高院法官李瀚良,在2015年9月15日頒下判詞指,根據《基本法》,香港居民有進行文化活動的自由,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構成阻礙或滋擾他人,所以認為定罪並不穩妥。另外,在公眾街道奏玩樂器,須按照《簡易治罪條例》向警方申請批准,以防影響他人及構成混亂,但條例並沒有列出申請詳情,程序又不透明,申請人只能以司法覆核推翻有關決定,只會降低他們意慾。
再者,法官又指出,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沒有合法權限及辯解,否則單憑經許可在街頭表演,不足以構成罪行。但原判裁判官卻把責任轉到辯方身上,故此推翻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