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高法院下午就《霸王》指控壹傳媒旗下刊物《壹週刊》誹謗案作出判決。法官認為壹傳媒的報道有誹謗成分,對《霸王》聲譽的影響是嚴重的,但也要考慮賠償不能太重以妨礙新聞自由,乃判《壹週刊》只須賠償霸王300萬元,另外須支付霸王8成訟費。法官陸啟康在判詞批評《壹週刊》在這篇報道的調查粗疏、膚淺、只是查看其他報章報道,沒有作深入調查,認為該報道未能達至負責任的專業水平,但並非出於惡意。但週刊不能在內地發售,文章經轉載而傳入大陸,原告無法證明其銷量的損失全因該報道而起,而就報道對內地市場及內地消費者習慣的影響,法庭也只有限限量的資料可參考。
同屬壹傳媒旗下的《蘋果日報》副社長張劍虹跟《壹週刊》總編輯黃麗裳同樣現身庭外。是次案件乃香港民事法庭最高誹謗索償額案件,但黃麗裳也承認,法官頒下的賠償令屬一般賠償令,不屬懲罰性賠償,認定《壹週刊》並非惡意中傷霸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