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以及一名女學生被控去年 7 月 28 日上環爆發警民衝突期間,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今(24日)裁定夫婦二人及少女暴動罪名不成立,而夫婦二人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罪成,判以各自罰款 1 萬元。
判詞指,案發當日的片段及現場警員的供詞均顯示,當日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的確發生暴動,但控辯雙方爭議暴動開始的時間,基於環境證供的局限,不排除夫婦二人在這時間之前甚至更早,已經離開了德輔道西集結的人群。郭啟安又指,控方於開案陳詞時明言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三人參與暴動,所以案件全由法庭依賴環境證據作推斷三人有否參與,而控方依賴的環境證據包括三人的「裝飾和裝備」、「逃離現場的時空」及三人「逃匿警方」。法庭最終裁定,控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令法庭毫無合理疑點地推斷三人參與了暴動。
郭啟安引述終審法院於2010年2月11日在Nancy Ann Kissel(FACC 2/2009)一案所說「寧縱毋枉」的法律原則,指法官Mathew Hale爵士提到「宣告無辜者有罪,與宣判有罪者無罪釋放,同樣令人憎惡」,認為此言固然有理,但前者比後者更值得警惕。他又指,本席謹記以上的「智理明言」,警惕自己能『說到做到』,在判案時真正做到『寧縱毋枉』而非只是『口惠而實不至』(paying lip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