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商交所「爆煲」事件 法官指判社會服務令合理 September 30, 201501842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就張震遠商交所事件一案頒下書面判詞,她不認同原審法官指張震遠沒有真誠悔意,加上張以往在多項公職及傑出表現,認為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判刑。張慧玲指,根據法例商交所才是案中的僱主,時任公司主席的張震遠毋須承擔員工欠薪的責任,故此張震遠優先處理欠薪與否,不反映他有否真誠的悔意。他與太太租住淺水灣單位,由於租金由太太支付,不反映張在此案無悔意。 Related Related tags : 商交所商交所「爆煲」事件張震遠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尋火記》:人類始源 火的重要 Previous Post 《見習冇限耆》:但當你智慧都蘊釀成紅酒 Next 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