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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和警方一連三日反非法勞工共拘捕12人

入境處和警方一連三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 共拘捕10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行動在5月2日至4日展開。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22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零售店鋪、舞蹈教室及菜檔,共拘捕9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懷疑非法勞工為6男3女,年齡介乎26至57歲。當中2名男子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被捕僱主為1男1女,年齡分別為33及44歲。

警方的執法行動於上水進行,在新運路拘捕1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男子旅客,年齡25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為化妝品。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又說,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指出,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0,000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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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入境處人員展示在行動中檢取的證物。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