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麗幗司法覆核8.31決定

高院頒判辭拒絕批出許可

高等法院就梁麗幗早前提出有關政改的司法覆核頒判決書,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法官區慶祥在判決書指,梁提出的理據是不合理的爭辯。判詞指梁麗幗明白本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8.31框架」決定及2004年的釋法。。他指現階段應避免司法程序干涉立法程序,除非方案正式通過,法庭才可作探討。

判詞亦指,人大常委會是五步曲的最高權力機關,有權否決其他在「8.31框架」以外的方案。而方案是否有不公平的限制,是政治上的考慮,應由立法會決定,若最終方案被立法會否決,沒有方案會被寫成法例,現時於法庭爭拗屬過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