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2014年七一遊行時,以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等罪名拘捕岑永根及另4名民陣成員,並沒收各人手機。岑永根其後提出司法覆核並獲判部分勝訴,警方必須先獲法庭手令才可查看被捕者水機。警方早前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日)頒下書面裁決,一致裁定警方上訴得直,容許警員可在特定情況下,毋須法庭手令查閱被捕者手機的內容,而有關權力並不違憲。
判詞提到,警方如未能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獲得法庭手令,警員須有必要即時檢查的合理基礎,包括調查被捕人士涉及的罪行,及保障受害人等的安全,才能檢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而警方檢查範圍應只限於調查罪行及保障受害人等的安全。
判詞又指,政府一方同意,裁判官並無權力要求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予警方,而拒絕交出手機密碼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而警員在無法庭手令下檢查後,應盡快書面記錄檢查的目的及範圍,亦應向被捕人士提供有關書面記錄的副本,除非提供副本會妨礙刑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