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就防暴和速龍小隊警員多次在反修例示威中不展示警員編號,入稟覆核有關做法。高等法院今(19日)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以行動呼號的方式代替,做法違反《人權法》。
法庭指,警隊部署蒙面警員執勤時,有需要展示某種形式,同時具獨特性的標誌。有關標誌必須獨立於每一名警員,以及置於顯眼的位置,以讓事主有效針對警方的不當對待作出投訴,以及展開法律行動,當中包括民事訴訟和私人檢控。
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回應時指,當時警方有解釋,不展示警員編號是行動需要,認為世界不是只有一面,不應妄下判斷。他亦稱,警方不是蓄意違法,有關證實蓄意違法證據現時並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