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去年公布將會主動就去年6月9日至7月2日期間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進行審視研究。社工呂智恆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監警會主動審視等於主動調查,是超越監警會權限。高等法院原訟庭今日(16 日)頒下判詞,駁回呂智恆的司法覆核申請,需付訟費。
申請人呂智恆一方陳詞指出,監警會並不具調查權力,但其表示將主動進行詳細審視和報告,實為調查性質,已超出監警會的法定職能。若監警會報告與警察投訴課的調查結果不一,或會造成混淆及出現程序不公。監警會一方則指,監警會報告是為收集不同資料,包括警方所提交報告中沒有提及的資料,以涵蓋事件相關所有事實及情況,了解事件初步全貌及時序等,並非作出調查。
呂智恆在庭外表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從來沒有指出監警會有主動調查權,希望提出上訴,但要待跟律師團隊開會並研究法律觀點後才決定。他強調,提出司法覆核是希望拆穿林鄭的最後擋箭牌、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擋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