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港大前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刑事恐嚇罪不成立,但交替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立。另外他早前已承認刑事損毀及企圖強行進入罪,前外務副會長李峰琦也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成立。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21日判刑,期間索取兩人的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其中馮敬恩還要索取醫生報告。
裁判官批准馮及李分別以1000元及500元擔保,期間不得離開香港,而馮敬恩因為有台灣大學取錄,要在9月初赴台註冊,裁判官批准他在9月4日至10日離開香港。裁判官指,即使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他仍有可能判處包括即時監禁等其他懲罰,他說,索取醫生報告需時長,可能比他判處監禁時間為長,所以先准被告擔保。若馮遭判即時監禁,他赴台升學的計劃將落空。而有意擔任大律師的李峰琦前途也會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