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條文日前公布及生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2 日)發聲明,強調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認為指定法官的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如政治因素。
馬道立指, 行政長官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作出任命的安排 ,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他又稱,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國安法》「指定法官」之外,認為「指定法官」可由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如英國、美國、澳洲,的法官擔任。
就《國家安全法》第44條規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馬道立指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包括《國安法》第 44 條的規定,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