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近40人訪京,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和港澳辦等機構會面,民建聯成員兼該會主席馬恩國表示,會向中央建議,將該會草擬的《反港獨法》列為全國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3引入香港,或在緊急情況下實施。馬指,近期港獨意識是自回歸以來最為強烈,但23條至今仍未立法,「反港獨法」可填補23條立法的真空。
基金會初擬的「反港獨法」包括4項控罪:
1)分裂國家罪,任何人以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企圖分裂國家,即屬違法。
2)促使完全自治罪,任何人支持、參與、促使或以其他手法令香港完全自治,否認、反對、削弱、抗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即屬犯罪。
3)本土意識擾亂秩序行為,任何人在為宣揚本土意識召開的公衆集會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屬犯罪。
4)經濟援助違法行為,任何人意圖直接或間接給港獨組織經濟援助,或從該組織收受經濟援助,同屬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