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等4人上訴案,上訴庭第三日審理,由代表新地前執行董事陳鉅源的英國御用大律師陳詞,他指陳鉅源被指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但控方在原審時,把防止賄賂條例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罪混合為一檢控各被告,質疑陳鉅源純粹協助郭炳江支付款項給許仕仁就換來入獄的代價,是極不合理,而案中向許仕仁提供款項的郭炳江都能脫罪,但純粹協助付錢的陳鉅源竟然會入罪,是於理不合,認為上訴庭應撤銷控罪。
他強調,陳鉅源被定的罪名均涉及串謀控罪,控方必須要證明各人彼此早達成串謀協議才能成罪,但原審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有關串謀的元素。他又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員時,沒有向陪審員解釋串謀的定義,是犯上法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