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偽造遺囑及行使虛假文書兩項罪成的商人陳振聰,法官早上聽取辯方求情後宣判,兩項罪名均判囚12年,同期執行,即時收監,並需支付控方200多萬元的初級偵訊訟費。
在庭上,法官麥機智直斥陳振聰為人無恥、邪惡、極度貪婪,指出陳振聰從龔如心身上取得30億元仍未足夠,想佔有龔如心的生意王國及遺產,違背龔生前把遺產作慈善用途之意願。
法官稱,陳振聰是個聰明及懂得哄人的大騙子,在龔如心病危時,仍然能在她死前兩天,讓她支付他3000萬英鎊。
法官認為,陳振聰利用龔如心的寂寞、哀傷和信任,精心策劃偽造遺囑,令真正受益人華懋慈善基金花巨款打官司,並幾乎無法達到龔如心以遺產做慈善的意願。而且陳振聰於審訊期間沒有悔意,不認罪。
在判刑方面,法官採用最高量刑起點14年,只考慮辯方協助簡化審訊程序,扣減兩年刑期。法官認為,陳振聰明顯無求情理由,唯一可以考慮減刑的因素是陳振聰選擇不自辯,縮短聆訊時間。
另外,商業罪案調查科署理警司何柏寧說,警方於2010年拘捕陳振聰,經過了3年5個月後,法庭頒布了應有及合理刑期,顯示無論用了多少時間,香港司法制度能夠讓犯罪者就其罪行,得到應該付出的責任。
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蕭唯誠對結果感到欣慰,認為案件反映司法制度穩紮,包括法庭在內的全香港人是不會容許犯這類案的人,12年的刑期有警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