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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涉貪案押後裁決 控方指原審法官犯重大錯誤

【本網訊】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經理人叢培崑涉貪脫罪,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要求上訴庭推翻原審裁決,直接下令原審法官改判陳有罪。上訴庭已完成審理,押後裁決。

代 表叢培崑的大律師黃佩琪表示,涉案活動公開進行,公司所有人都知道,亦得到無綫各部門配合,若不想陳取酬的話,為何不直接吩咐作為員工的陳志雲出席活動, 而要透過主辦單位經叢培崑接洽?加上無綫與客戶的共識是要邀請藝人演出,叢才會找陳志雲出席,屬合法交易,亦推斷無綫默許陳收錢。即使疏忽沒詳加查詢,也 不代表有犯罪意圖,不足以構成刑事責任。

但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所有賄賂案件中,行賄人都不能以「我以為你僱主准許」作答辯理 由,否則所有人都說「我不知所以我無罪」,檢控便不能成立。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指,由於原審法官沒有考慮這關鍵因素,認為涉案活動與無綫業務無關,即使有關也沒問題是重大錯誤,上訴庭應予以干預。此外,郭認為原審法官不接納早前李寶安供詞的決定有謬誤,因為李的供詞在庭上無人質疑,提出的理由合 理,認為上訴庭可挑戰原審法官決定。

案件涉及20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陳志雲主持《志雲飯局》在沒有向公司申報下收取報酬,區域法院裁定陳志雲及涉嫌向他提供利益的叢培崑無罪。律政司不滿裁決上訴,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續審後,再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再次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