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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收受利益罪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早前被裁定,串謀前經理人叢培崑收受利益罪成。二人就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各方律師已完成陳詞。終審法院五名法官聽取各方陳詞之後,稍後會作出裁決。

陳志雲由律師謝華淵代表出庭,謝華淵指,陳志雲接受報酬,交易性質上並非貪污,而是正常商業行為。加上陳志雲取酬演出,並沒有對無綫業務造成損害。過往陳志雲的上級從未反對他的演出,即使他事前未有通知上級,但演出後會有傳媒報道,顯示他的做法獲得上級默許。

至於涉案的演出,謝華淵表示陳志雲是應奧海城邀請出席,身分並非無綫藝員,雖然他未有正式向上級申請,但從證人供詞可見,當時其上級李寶安已從節目預算表中得悉有關演出安排,看不到陳志雲有不誠實或故意隱瞞的意圖。他又認為,上訴庭早前改判陳志雲罪成,只是基於認為陳志雲未竭盡所能向上級申請,法理是相當狹隘。

而代表叢培崑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認為,上訴庭錯誤理解案例,忽略陳志雲及叢培崑沒有不誠實意圖。他又認為,上訴庭考慮二人是否有罪時,似乎將二人綑綁,未有區別實際上,二人情況有不同。

而控方陳詞時認為,毋須證明陳志雲損害無綫業務,亦不能忽視陳志雲作為總經理,但違反員工守則,未取得許可「秘撈」,強調防賄條例第9條是為打擊僱員隱瞞僱主,收取秘密佣金。

陳志雲被指在2009年,與前經理人叢培崑串謀非法收取十一萬二千元,作為出席無綫製作的除夕倒數活動報酬。區域法院原本裁定二人串謀收受利益罪不成立,律政司兩度提出上訴,前年上訴庭頒令,原審法官裁定二人罪成,陳志雲及叢培崑分別被判罰八萬四千元及二萬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