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有人認為是香港動保界一個里程碑,是嗎?這一天,法官對一宗讓人髮指的虐待動物案件作出有史以來的最重判罰:十六個月徒刑。生命無價,再重的刑罰,生命也無法重來,但與其說它具有歷史意義,不如說,這只是個偶然。
2012年底,順天邨小貓miumiu被數名年輕人當皮球踢, 踢至內臟爆裂而死,事件之冷血殘酷,撼動人心。事實上,虐待動物案件無日無之,在人類制訂的法例底下,與傷害殺害人類相比,傷害小動物的刑罰輕得可憐,2006年之前,最重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後來透過動保界的爭取,罰款增至3萬元,監禁刑期增至3年。然而,這數年來,相關法例的修定並沒有明顯反映在法官的判決上,像2013年初的燒狗案,也只判了8個月,讓人失望。
而在順天邨小貓miumiu案中,雖然16個月的判刑是8個月的一倍,但只要知道內情的人,驚喜只得一半。首先,miumiu案中,有證人鼓起勇氣出庭作證,使警方具備較有力的證據提出起訴,是犯人被成功入罪的關鍵。在絕大多數的虐待動物案件中,警方常常以「動物不會講話,無法指證兇手」作為搜證困難的理由,於是放棄提控。另一關鍵是,近年香港虐待動物案件確是更加受到社會關注,使得法官判案時,也須考慮到民情共識,作出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然而,miumiu判案還不算是一個里程碑,因為同一天的下午,便傳來律政司決定不起訴早前被砍腳的小貓女「麗麗」案中疑犯,理由是證據不足。
由此觀之,有關動物被虐案的處理,除了刑罰重輕的問題之外,警方是否願意全力搜證,具有接近處理人類案件般的查案態度,亦是關鍵因素。若警方繼續被動查案,再高的刑期,也是枉然。
《社會議題》 謝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