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其丈夫潘樂陶的僭建案件發表聲明,指由於未能確定鄭若驊別墅屋的地庫於何時僭建,在沒有足夠證據下決定不對鄭提出檢控;而潘樂陶別墅屋的僭建物則在其購入出現,故有足夠證據檢控他違反《建築物條例》。
律政司已就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及40(1AA)條,即「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申請傳票。
梁卓然在聲明中表示,「為了避免可能產生任何偏頗印象」,他委託蔡維邦資深大律師就是否有足夠證據提出刑事檢控提供獨立法律意見。本月19日,他收到蔡維邦的最終法律意見,蔡認為,對於鄭若驊在屯門樂翠街5號海詩別墅4號屋的僭建物,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4號屋當時由一家公司擁有,而鄭若驊是該公司的唯一董事。
無法確定地庫建造日期
聲明表示,屋宇署在4號屋發現的僭建物主要包括天台屋、地庫、地下樓層外牆擴建物、地下車房對出L形玻璃簷篷、花園覆蓋甲板等。根據2007年11月及2008年7月拍攝的航空照片顯示,天台屋、地下樓層外牆擴建物、地下車房對出L形玻璃簷篷等僭建物,是在鄭若驊的公司於2008年10月23日成為業主之前建成的。至於3號屋地庫,根據專家意見,沒有可靠的測試方法評估混凝土結構的年齡,故不可能評估或估計地庫的建造日期;另亦有「其他證據」指出,鄭若驊在購買4號屋之前,地庫已經建成。
聲明沒有披露「其他證據」的內容,並指做法符合《檢控守則》 第23.4(d)及(e),因為相關資是在保密情況下提供或屬於敏感資料,公開這些資料可能會令個別人士有合法合理的憂慮,另公開資料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蔡維邦認為,由於沒有證據顯示僭建物是在鄭若驊購買4號屋後建造,或是在她成為物業擁有人之後明知而進行違例建築工程,因此沒有足夠的證據足以支持檢控鄭若驊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及40(1AA)條。
聲明說,刑事檢控專員決定不對鄭若驊作出檢控,「完全是根據《檢控守則》及適用法律。」
僭建物在潘樂陶購入後出現
至於由潘樂陶及其女兒潘穎欣擁有的海詩別墅3號屋,聲明表示,在地政總署2012年9月拍攝的航拍照片中,3號屋未見有水池建築物,而潘樂陶於2012年10月購入單位,即表示僭建物是在潘樂陶購入後新建的。潘曾宣稱3號屋是「以現狀購入」,這與照片顯示的事實不符。而且根據他購入相關物業時的買賣協議,內有額外條款註明買家確認曾被律師提醒應聘認可人士檢查,亦應取得測量師報告。蔡維邦認為,就潘樂陶3號屋的僭建物,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梁卓然表示,他收到蔡維邦的意見和屋宇署提交的證據後,同意有足夠證據支持檢控潘樂陶,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至於潘穎欣,她雖與父親潘樂陶同是3號屋的業主,但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公民黨促公開獨立法律意見
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黨魁兼立法會議員的楊岳橋認為,現時公眾對於案件疑慮甚多,包括律政司只檢控一人會否存在偏差,或會否因為事關律政司司長而避開不告等,因此律政司應公開蔡維邦提供的獨立法律意見,以釋除公眾疑慮。
(照片來源: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