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述職規範化意義何在?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上周高調表示,特首述職要「規範化」,不可只談成績,也要「找到不足」,意味述職這動作,已變成基本法裡另一無中生有的「中央與特區關係」。

述職由形式變實質,無疑會增加特首的政治壓力,但其最大「殺著」,並非北京是否給予特首「高度肯定」或「充分肯定」那麼簡單。北大港澳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強世功向明報表示,這事反映了中央對港思路調整,述職已非以往行禮如儀,而是變成規範特首向中央負責的「憲法慣例」,並認為述職會是今後中央決定要否「罷免」特首的年度考核。

近年京官以及相關人士,一再擴張詮釋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將特首「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的條文, 視作北京干預香港事務的法理依據。王光亞的述職規範化說法,被看成是特首向中央負責的具體表現,而「中央有權罷免特首」的提法,也同樣被看作是特首向中央負責的內涵之一。問題是無論述職還是罷免,基本法都沒有相關規定,若視之為特首向中央負責的體現,則明顯與四十三條「依照本法的規定 …」的字眼牴觸。

或許不少港人也希望不得民心的特首會被北京懲罰,但假如這所謂「憲法慣例」確立,將來普選產生的特首便時刻面對北京政治審查,自治空間更形萎縮。

半年前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陳弘毅曾提出要在法律上確保中央行使罷免特首的權力,他認為確立這制度後,中央任命泛民人士作特首時會較安心,參選特首門檻亦可不用過高。然而今天北京一方面仍屬意「小圈子」提名方式,一方面還要在特首的四年任期中,透過述職和罷免作威脅,令特首難以動彈。

儼如一場球賽,不僅「亂搬龍門」,還要派幾十條大漢守住龍門,特首即使普選產生,又有什麼意思?

《香港評說》 馬偉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