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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女雜工被指偷竊 告《蘋果》誹謗

【本報訊】《蘋果日報》於2008年5月25日刊登一篇以《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為題的報道,女雜工羅紫清指內容誹謗,令她名譽受損,於09年入稟高院控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撰文記者謝明明,申請禁制令及索取賠償,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原告代表大律師陳詞時表示,報章指「長沙灣警署一名曾被揭發偷取警署內文具而遭口頭警告的女雜工」,雖沒刊登當事人姓名,但提及是唯一一名在該警署工作逾10年及40多歲的女雜工,並且在附近經營三間糖水店,令認識她的人都知描述的是誰。內容亦帶誹謗:「而且佢越嚟越狼,例如會將成盒膠手套同成盒膠袋,又或幾個掃把頭或地拖頭用黑色膠袋,甚至紙皮箱載住,然後交畀佢啲親戚運走,好離譜。」事件令當事人深感委屈,終日以淚洗面,至今仍須服安眠藥才可入睡。當事人揚言從沒偷竊,不知為何「呢份咁大嘅報紙會咁寫我?我工作低微,唔代表我會偷嘢。」

辯方大律師質疑原告把病情誇大,否則原告當時不會延遲一個月才申請無薪假期,而不是立即申請病假。此外,辯方表示,當時是一名姓簡的女同事向《蘋果日報》指控原告,而從醫生報告所見,原告當時表示自己「工作上發生一件事」令情緒困擾,認為那是指警方介入調查或其工作事件,與報道無關。而原告指不控告該名簡女士誹謗,是因為她有精神病,「全世界都知佢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