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案中三名被裁決暴動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監禁3年。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陳純青表示,今次是旺角事件中首宗以暴動罪被定罪的案件,是充分顯示案件的嚴重性,指對法庭裁決表示歡迎。
陳純青提到,法官在判詞中提及當晚執勤的警員中,沒有人受傷實屬幸運。他指事實上事件中接受治療的並不少於103人,並指警方對所有在旺角事件中,使用暴力人士予以譴責,警隊會堅守崗位,對任何暴力行為絕不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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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中被指參與「暴動」及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等物件的兩男一女,被區域法院裁定暴動罪成,本案成為旺角騷亂中首宗以暴動罪定罪個案。
In "大事記欄"

區域法院向旺角騷亂被控暴動罪的3名被告判刑,各人被判囚3年。法官沈小民指要讓參與暴動者明白要付出代價。
In "大事記欄"

法官姚勳智3名男子就旺角騷亂被控暴動罪罪成判刑,3名被告以3.5年作量刑起點。 第一被告19歲楊子軒判入教導所,第二被告羅浩彥及第五被告連潤發各判刑3年,今次是首次有暴動罪罪成被告被判監禁以外的刑罰。 法官判刑時有提及越南難民營暴動案,當時考慮到衝突的規模、暴力的程度、參與人數、是否有預謀等因素,並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旺角暴動案的衝突暴力程度是中等zb2os。不過,當時越南難民營案中發生在禁閉式空間可能造成傷亡,情況不同,所以考慮上述因素,作出3.5年量刑起點。 首被告楊子軒判處教導所令,被告願意接受,辯方指被告未滿20歲,成長時出現行為問題,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次被告羅浩彥,教導所報告則不推薦判處教導所令,辯方指,未見被告於現場作出騷動式或挑動性行為。 第五被告連潤發則親撰求情信指,他在案發當晚於Facebook得知警方向天開槍,故趕到現場望幫助弱小,但後來受團體唆擺。辯方指他有所反思,亦並非仇警,也並非借衝突以製造無政府狀態。連潤發現正著手造一本本地字典,辯方就第正被告呈上共29封求情信,包括他的母親。
In "事件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