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新聞

警將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許智峯斥損害新聞自由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向四個傳媒工會主席發信,表示警方為協助前線執行職務,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 的傳播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及電視廣播機構的記者、攝影師和電視台工作人員。郭嘉銓在信中指,有關定義經修訂後更清晰明確,能讓前線警員更快捷有效地辨識傳媒代表,在不影響行動效率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回應指,警方的做法變相是由警方發牌以規管傳媒,又認為有關修訂是損害新聞自由,妨礙記者在前線採訪。他亦質疑警方日後會運用《警察通例》的公權力,排除不喜歡的傳媒代表在場採訪,並非協助傳媒採訪,希望警方懸崖勒馬,亦要求政府解釋是否認可警方篩選傳媒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