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案,首被告葉劍華和次被告黃志華,在高等法院各被判入獄19年;兩人早前被判意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名成立。
高院法官杜麗冰判刑時指出,任何人使用武力,法律都要施以懲處,今次案件光天化日在街道上發生,判刑要有阻嚇性。葉劍華在案中駕駛電單車接載刀手,3項控罪偷車牌、偷電單車和蓄意傷人,分別判監6個月至19年,同期執行。案中刀手、次被告黃志華,2項控罪偷電單車和蓄意傷人,分別判監12個月和19年,亦是同期執行。
法官批評,兩名被告為了金錢而作出冷血行為,事後並無悔意,是向香港的法治作出嚴重挑戰。她說,被襲擊的劉進圖是一名受人尊重的傳媒工作者,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案件與其工作有關,但認為傳媒工作者應與普通人一樣受到保障,免於畏懼。
葉劍華代表律師為其求情時表示,葉因愚蠢、幼稚,才會被人利用及捲入案件,並呈上3封由荔枝角收容所牧師、首被告姐姐及次被告妹妹所撰寫的求情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