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憑被告的照片認出被告面形輪廓與相片相似,認定他就是犯案人。郭官亦指即使被告沒有戴上眼鏡,也不會令其容貌有大改變,並非如一般人化妝後容貌有大轉變,法官亦指被告被捕後於警署所拍的相片上畫上黑框,使會發現案發現場照片中與犯案人相似。郭官亦指出幾個「恰巧」的情況,包括:被告一直有戴眼鏡的習慣,恰巧在案發後沒戴眼鏡、案發後一天申請了八達通、身為電腦技術員而家中沒有電腦。
郭官指三個巧合可個別來看可能是沒牽連,但綜合來看有累積效應,讓法庭相信並非巧合,辯方反駁推論牽強,法官認為這些環境證供單一來看或許站不住腳,這些奇怪巧合,唯一合理推論是因為有人擔心被認出是犯案人而被捕。
辯方求情指,被告本質非暴戾,不應在現場出現但出現了,被告對社會有貢獻,能學以致用,認為在量刑起點上有下調空間,望判處較輕刑罰,但是法官反駁指汽車有汽油,直言「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指出不久前也有汽車起火導致車內的人燒死的意外,稱燒車是有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