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涉收受利益案,控方傳召行政會議秘書黃潔怡作供,她表示行會討論的範圍非常廣闊,當中涉及行會成員的個人利益不足為奇,故行會成員需要申報潛在利益衝突,以確保討論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及維持公眾對行會的信心。利益申報制度主要靠行會成員每年主動申報,而在個別會議前,秘書處會向成員發送相關議題的文件,供成員檢視自己對該議題是否涉及利益衝突。她稱,申報是成員的個人責任,秘書處亦會加以提醒。依照申報制度,倘若成員接受涉款超過2000元的外遊贊助,便需要作出申報,因為贊助已算是利益。她又供稱,曾蔭權在就任行政長官期間,曾向行會申報其透過妻子及兒子持有一間公司,並以公司名義持有中西區麥當勞道一個住宅單位,單位用作出租。
行會秘書指曾蔭權曾申報妻兒持有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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