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8歲菲律賓籍男子因走私63隻瀕危龜隻到香港,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30個月。
該名男旅客於去年3月31日從馬來西亞飛抵香港國際機場,準備轉機前往菲律賓。過境期間,海關人員在他的3件寄艙行李內,發現共63隻懷疑受管制屬瀕危物種的活龜。
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到場,對該批龜隻進行檢驗,發現所有龜隻均被裹上一層布料,再繞上一層透明膠紙,或直接被裹上透明膠紙,以致四肢不能自由伸展及活動。行李箱內亦沒有任何食物、食水或保濕設備。
經檢查後,該批龜隻分別為49隻輻紋陸龜及14隻三線潮龜,分別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及附錄II的瀕危物種,在本港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所管制,全部均屬《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極度瀕危物種。

漁護署遂以非法進口附錄I瀕危物種、非法進口附錄II瀕危物種及殘酷對待動物檢控該男子。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任何人如非按照《條例》規定進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同時,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00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強調,政府一向致力保護瀕危物種及保障動物福利,漁護署會保持警覺,繼續監察及打擊涉及瀕危物種和殘酷對待動物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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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執法人員從被告行李中檢獲的瀕危龜隻。
主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