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56條有一項莫名其妙的規定,就是「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其莫名其妙之處在於:《基本法》只規定要記錄在案,卻沒有規定這些記錄用來做什麼。送呈中央審查?讓香港市民查閱?給立法會備案?讓法院作證據?還是保密若干年後公開/銷毀?假如只需記錄在案,卻不設任何「處置」機制,甚或永遠不需公開,那麼這個「記錄在案」的規定根本就形同虛設,記不記錄都沒有分別了。97至今,也極少人關心這些記錄到底藏在哪裡?有沒有人看過?誰看過了?看過的人是否有法定權力可看?
香港電視被逐出免費電視市場,行政會議的角色十分曖昧。盛傳行會中多數成員支持發牌給香港電視,只有少數「梁粉」成員持異議。假如梁振英在這決策上沒有採納行會多數成員的意見,那麼他的具體理由一定已記錄在案,除非他違反《基本法》。
在港英年代,港督若不同意行政局多數議員的決定,也需要記錄理由並送交英國外交部備案,換句話說,港督「一意孤行」的決策,是要受其「頂頭上司」監督的。《基本法》這個「記錄在案」的規定,理應承襲自這「監督」的傳統,然而在「一國兩制」下,行會不應當將香港內部事務的決策記錄送呈北京,倘使這份記錄又不讓香港市民查閱,沒有「去處」,其監督特首的作用便會完全消失。
行會一句「集體保密制」,就可以將所有決策過程塞進一籃子黑箱中。如果行會的「記錄在案」有公開機制,那怕只告訴市民什麼決策曾記錄在案,至少可讓公眾知道特首在某個決策中到底扮演了什麼角色。
《香港評說》 馬偉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