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於2015年在區議會選舉中舞弊的網台主持鄭永健,用金錢利誘多人在特定選區出選,以「 鎅票 」手段「清除目標」,被裁定6項選舉舞弊及1項串謀選舉舞弊罪成,判監3年3個月。 他早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終院今日(11日)一致駁回其上訴。
判辭指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7(1)條(下稱「第7(1)條」)訂明,仼何人「舞弊地」作出特定的行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作為。終審法院裁定,原審法官與上訴法庭關於「舞弊地」的兩個詮釋均不正確。由於「舞弊地」一詞不是一個犯罪精神的元素,是指提供利益予另一人、索取或接受利益的行為,若上述行為客觀地削弱公平、公開及誠實的選舉行為,便可入罪。
判辭指,上訴人鄭永健罪名成立是基於他故意和「舞弊地」作出第7(1)條中的「特定的行為」,即涉及誘使其他人參與選舉以獲取私人利益,藉此從「目標候選人」身上「鎅票」,企圖操控選舉令「目標候選人」不利,傾向於削弱公平、公開及誠實的選舉,故一致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