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罕有地出一個澄清聲明,指出「我們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並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及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要以此為依歸,我們接受這個解釋權是不能質疑的,我們在判詞中,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權力。我們亦接受這個權力是不能質疑的。」
終審法院首席法院和常任法官列顯倫、沈澄、包致金及非常任法梅師賢,就特區政府律政司在1月29日判決有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部分作出澄清申請,聽取特區政代表律師的陳詞。陳詞指出:當局希望終審法院能夠作兩點澄:
1. 終審法院在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所通過的立法行為的權力範圍;2. 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58(1)條闡釋基本法的權力。
5位法官聽取陳詞後,即於下午宣讀判決,決定接納律政司申請,正式就1月29日的判詞中有關容作出澄清。